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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2021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GANSU ASSOCIATION OF SECURITYTECHNOLOGY &PROTECTION,缩写为GSASTP。

    第二条  协会由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是非营业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

    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包括: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维修单位;防盗报警系统的运营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检测与评估等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律、规范、服务”的准则,在核定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各项职能,维护会员利益,发挥基于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的,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协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在工作中切实做到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制定和宣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配合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

    (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五)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六)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七)组织开展行业内外的学习和交流活动,拓宽会员的视野,促进行业发展;

    (八)编制协会期刊,建立协会网站,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信息交流及宣传工作;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四)从事本行业或与本行业有相关业务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私营企业;

    (五)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审核;

    (三)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取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两年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或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与协会有关的社会活动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员不超过理事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常务理事会员人民币3000.00元/年;

    (二)理事会员人民币2000.00元/年;

    (三)会员人民币100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